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964號
TPDV,100,司催,964,201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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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陳靜兒即陳惠洲之.
法定代理人 譚豔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補蓋聲請人陳靜兒(即陳惠洲之繼承人)之法定代
  理人印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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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