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943號
TPDV,100,司催,943,201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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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台灣光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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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光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