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785號
TPDV,100,司催,785,2011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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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萊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未繳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於100 年3 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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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