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1111號
TPDV,100,司催,1111,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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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林妡𩓧原名林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大甲區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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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11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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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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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3934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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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3934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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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3934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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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3934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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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3934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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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5450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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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