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黃幸華即何錦鎰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何錦鎰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
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