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929號
TPDV,100,司促,8929,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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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代 理 人 劉莉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溫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零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七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
  者(當期)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在二期者(當期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逾期三期者(當期)加
  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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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