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代 理 人 劉莉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溫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零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七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
者(當期)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在二期者(當期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逾期三期者(當期)加
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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