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859號
TPDV,100,司促,8859,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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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登傑即張福全之.
      張維真即張福全之.
      張譯勻即張福全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福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叁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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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