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思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言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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