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667號
TPDV,100,司促,8667,201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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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瑩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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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