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616號
TPDV,100,司促,8616,201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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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浚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洪浚中  │100年4月2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1589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8616號)
  (一)、債務人洪浚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4月21日止累計53,689元正未給付,其
  中31,589元為消費款;22,10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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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