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308號
TPDV,100,司促,8308,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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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運磬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0
  年4 月25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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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運磬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