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3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運磬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二、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0 年4 月25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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