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僑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木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捌拾伍萬伍仟伍
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
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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