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019號
TPDV,100,司促,8019,201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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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僑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木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捌拾伍萬伍仟伍
  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
  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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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