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961號
TPDV,100,司促,7961,201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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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 理 人 吳逸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欽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詳事實理由,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961號)
  債務人阮欽宏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累積多奇帳款未繳
  違反契約相關規定,聲請人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
  今尚有新臺幣21,332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18,450
  元;違約金為新臺幣2,882元。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為債權,實感
  德便。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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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