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 理 人 吳逸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欽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詳事實理由,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961號)
債務人阮欽宏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累積多奇帳款未繳
違反契約相關規定,聲請人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
今尚有新臺幣21,332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18,450
元;違約金為新臺幣2,882元。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為債權,實感
德便。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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