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曾新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海傳達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宏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榮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伍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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