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802號
TPDV,100,司促,7802,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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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曾新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海傳達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宏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榮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伍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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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海傳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