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793號
TPDV,100,司促,7793,2011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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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木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岱蓁
      施義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萬陸仟壹佰貳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四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一四八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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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