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木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岱蓁
施義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萬陸仟壹佰貳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四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一四八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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