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751號
TPDV,100,司促,7751,201104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成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文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鶴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伍佰零陸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盛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