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熙
何基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叁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