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聶魯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