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昌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687號)
緣相對人陳昌易因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
,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107712元整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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