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耿淑萍
耿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0 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耿式昌、耿│自民國099年1│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9672 │淑萍 │1月05日起 │4月07日止 │六一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4月08日起 │ │七五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耿式昌、耿│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9672 │淑萍 │2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
(一)緣債務人耿淑萍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耿式昌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5,4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耿淑萍自099 年12月0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9,67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耿式昌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