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682號
TPDV,100,司促,7682,201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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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耿淑萍
      耿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0 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耿式昌、耿│自民國099年1│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9672 │淑萍   │1月05日起  │4月07日止  │六一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4月08日起  │      │七五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耿式昌、耿│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9672 │淑萍   │2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
(一)緣債務人耿淑萍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耿式昌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5,4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耿淑萍自099 年12月0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9,67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耿式昌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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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