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627號
TPDV,100,司促,7627,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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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昌易原名陳昌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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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