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昌易原名陳昌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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