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樹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姜樹禮 │100年4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818元│ │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一)、債務人姜樹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4月8日止累計8,056元正未給付,其中
5,818元為消費款;1,485元為循環利息;75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