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54號
TCHM,106,聲,1154,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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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子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子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子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民國106年6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影本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 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吳進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子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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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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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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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10.06 │104.1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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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3432號 │字第343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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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80│105年度上訴字第1880 │ │
│事│ │ 號 │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01.23 │106.0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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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80 │105年度台上字第1851 │ │
│判│ │號 │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01.23 │106.0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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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第5566號(以基隆地檢│第8587號(基隆監獄 │ │
│ │106年執助字第236號指│106.8.19至107.3.18)│ │
│ │揮書執行,基隆監獄 │ │ │
│ │106.5.19至106.8.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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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