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446號
TPDV,100,司促,7446,201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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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建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瑞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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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