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353號
TPDV,100,司促,7353,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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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劉櫻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肆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7353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廖劉櫻美 │100年4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649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廖劉櫻美 │100年4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56680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353號)
  ( 一) 、債務人廖劉櫻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4 月7 日止累計20
     ,284元正未給付,其中11,649元為消費款;5,635 元
     為循環利息;3,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廖劉櫻美於93年7 月2 日向債權人借款55,0
     00元,約定自93年7 月2 日起至98年7 月2 日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
     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
     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
     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00 年4 月7 日止累計82,659元正未給付,其中56
     ,680元為本金;21,958元為利息;4,02 1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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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