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格林家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東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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