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煜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
(一)、債務人賴煜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4 月1 日止累計
91,808元正未給付,其中38,898元為消費款;49,3
10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煜乾於92年7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自92年7 月16日起至94年7 月16日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
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
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
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
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4 月1 日止累計
112,926 元正未給付,其中53,811元為本金;59,0
3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