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六○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后:(一)甲○有竊盜、贓物、違反電信法等前科(均不構成累犯),應予補充。(二)「不慎撞擊陳金柏所有停放於路邊之車牌號碼X3-一三七一號自小客車」,應 更正為「不慎撞擊鑫達懋業有限公司 (下稱鑫達懋業公司)所有、交由陳金柏使 用而停放於路邊之車牌號碼X3-1371號自小客車」。二、証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証人陳金柏之証述。
(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酒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 舉發違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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