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177號
TPDV,100,司促,7177,201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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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賓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斌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洪維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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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賓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