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51號
TCHM,106,聲,1151,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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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正勝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正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尤正勝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等案件,經判處罪刑並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6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7668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 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7年2月19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顯祥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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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