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蕭凱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鐮愷原名楊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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