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021號
TPDV,100,司促,7021,201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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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程稚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光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是在督促程序,債權人為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以供法院判斷其聲請有
  無理由之依據。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
  發生之原因事實。如請求之標的係本於消費借貸關係而發生
  ,應表明當事人間何時成立借貸契約、借用數量、約定利息
  者其利率、是否約定清償期(若無清償期之約定有無依民法
  第478 條規定催告、何時催告)等事項。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上之原因事實欄未具體陳明其與債務人
  間之法律關係係何時成立,何時已屆期,若未定期何時已催
  告等情,顯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要要件未合,是依上開說明
  ,聲請人應具體表明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之原因事實,並提出
  文件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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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