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孟常珍
李金滿
陳麗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陸仟壹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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