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943號
TPDV,100,司促,6943,201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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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亞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禹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
  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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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