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柒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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