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彥鋒原名劉小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