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881號
TPDV,100,司促,6881,201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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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彥鋒原名劉小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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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