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惠禎即江健宏之.
江姍陵即江健宏之.
江孟涵即江健宏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零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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