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848號
TPDV,100,司促,6848,201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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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惠禎即江健宏之.
      江姍陵即江健宏之.
      江孟涵即江健宏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零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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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