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正松即高屏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智安即台北縣私立艾佛勒斯托兒所附設課後托育
中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