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102號
TPDV,100,司促,4102,201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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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李潤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曉維(即廖宗耀之繼承人)、廖曉蕙(即
廖宗耀之繼承人)、廖小蘭(即廖宗耀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 條規定:
  「為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宜,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直隸行政院」;同條例第2 條
  規定:「本會掌理左列事項:關於退除役官兵就業事項。
  關於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事項。關於退除役官兵職業
  訓練及就學輔導事項。關於退除役官兵法定權益及優待事
  項。關於退除役官兵調查、檢定、調配事項。關於退除
  役官兵養老、救助事項。關於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與管理
  事項。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準此,國軍退除
  役官兵安置就養既係聲請人所掌理關於退除役官兵養老、救
  助事項,應具有公法上給付行政之性質,非屬民事訴訟之範
  疇,自無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督促程序之適用。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係以,是否溢領就養給與為請求,為公
  法事件,本院無審判權(管轄權)。
 ㈡若聲請人對本件相對人間,非以就養關係為請求,則請具體
  陳述原因事實,以及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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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