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李潤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曉維(即廖宗耀之繼承人)、廖曉蕙(即
廖宗耀之繼承人)、廖小蘭(即廖宗耀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 條規定:
「為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宜,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直隸行政院」;同條例第2 條
規定:「本會掌理左列事項:關於退除役官兵就業事項。
關於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事項。關於退除役官兵職業
訓練及就學輔導事項。關於退除役官兵法定權益及優待事
項。關於退除役官兵調查、檢定、調配事項。關於退除
役官兵養老、救助事項。關於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與管理
事項。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準此,國軍退除
役官兵安置就養既係聲請人所掌理關於退除役官兵養老、救
助事項,應具有公法上給付行政之性質,非屬民事訴訟之範
疇,自無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督促程序之適用。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係以,是否溢領就養給與為請求,為公
法事件,本院無審判權(管轄權)。
㈡若聲請人對本件相對人間,非以就養關係為請求,則請具體
陳述原因事實,以及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