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唯盛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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