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108號
TPDV,100,司,108,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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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順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順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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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