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順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順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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