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盧明娟
王國庭
陳淑麗
李誌丞
章琳琳
再審被告 薛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6,500元,應徵裁判費
45,352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