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0年度,8號
TPDV,100,再,8,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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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盧明娟
      王國庭
      陳淑麗
      李誌丞
      章琳琳
再審被告  薛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6,500元,應徵裁判費
45,352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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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