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Bradford..
原 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法定代理人 Batur Okt.
原 告 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 ,Icn.)
法定代理人 Marcia K..
前列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滕澤珩律師
洪玉珊律師
被 告 林克穎Zain .
Hamid)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柯睿明」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克穎(Zain Taj Dean ,原名柯睿明Khalad Hami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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