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251號
TPDM,99,附民,251,201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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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華美聯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毅達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劉魯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99 號偽造文書等案附帶民訴請求
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張詩芸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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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