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0年度,28號
TPDM,100,聲再,28,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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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章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確定
判決(99年度訴字第11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此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法院無 須先命為補正,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 再審聲請(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 字第4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聲請人林章雄聲請再審,僅 提出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其聲請為不合 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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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