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40號
TCHM,106,聲,1140,201706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斯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斯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斯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斯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5年2 月│有期徒刑7 年9 月│有期徒刑7 年11月│
├────┼────────┼────────┼────────┼────────┤
│犯罪日期│ 105.03.22 │ 105.02.07 │ 105.03.19 │ 105.03.22 │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05號 │毒偵字第7991、 │毒偵字第7991、 │毒偵字第7991、 │
│ │ │7992、10161、 │7992、10161、 │7992、10161、 │
│ │ │10358 、15848 號│10358 、15848 號│10358 、15848 號│
├─┬──┼────────┼────────┼────────┼────────┤
│最│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實│ │1043號 │1874號 │1874號 │1874號 │
│審├──┼────────┼────────┼────────┼────────┤
│ │判決│105.09.22 │106.03.07 │106.03.07 │106.03.07 │
│ │日期│ │ │ │ │
├─┼──┼────────┼────────┼────────┼────────┤
│確│法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




│決│ │1043號 │第1770號 │第1770號 │第1770號 │
│ ├──┼────────┼────────┼────────┼────────┤
│ │判決│105.10.13 │106.05.25 │106.05.25 │106.05.25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易科罰金│ │ │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5820號 │執字第8957號 │執字第8957號 │執字第8957號 │
│ │ │(編號2至4,經定│(編號2至4,經定│(編號2至4,經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7│應執行有期徒刑17│應執行有期徒刑17│
│ │ │年) │年) │年)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