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凱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2629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GNES B. VOYAGE」商標圖樣之黑色後背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29 1號被告高凱洛違反商標法第82條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GNES B. VOYAGE」商標圖 樣之黑色後背包1個,係警於網路下標購買,雖非被告高凱 洛所有,惟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 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依此規定,上開扣 押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 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 明。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291號被告高 凱洛違反商標法案件,被告因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經檢察官於98年11月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期間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3月8日以 99年度上職議字第299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0年3 月7日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 「AGNES B. VOYAGE」商標圖樣之黑色後背包1個,經鑑定屬 仿冒品,亦有商標權人法籍‧安格尼絲‧特勞伯女士在臺授 權代表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指派之吳婷婷律師所出具鑑 識證明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各1紙在 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上開物品既係被告違反商標 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 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 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