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138號
TPDM,100,聲,1138,201104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翼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170 號、99年度毒偵字第25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毛重十四點七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 67 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翼曦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 第25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 (毛重14.72 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 品大麻),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 11月17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52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毛重14.72 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7 月29日調科壹 字第09923016780 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採證照 片附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