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77號
TPDM,100,聲,1077,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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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小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01號、99年度執字第5695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于小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小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26號、99 年度易字第754 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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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