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琮棋
被 告 邱光辰
上列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琮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新臺幣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邱琮棋因被告邱光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依本院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5 萬元,繳 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